本报记者 刘 乐
父母生育了子女,子女成人后需要赡养父母,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让人类得以世代繁衍,生生不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哪些法定义务呢?近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据介绍,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父女关系。王乙于2002年7月出生,王甲与王乙母亲于2009年2月离婚。父母离婚后,王乙一直与其母生活至今。2015年,王甲被诊断患有强直性脊柱炎,2017年取得残疾人证,现行动有障碍,诉请要求王乙定期看望并照顾他。
西市区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判决王乙每两个月看望原告王甲一次,具体看望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据主审法官刘丹介绍,王乙虽满18周岁,但无工资收入,且仍在上学就读阶段。王甲现有工作且有固定工资收入,虽身患疾病但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程度,王乙虽不用对王甲提供经济上的供给,但毕竟王甲、王乙系父女,有血缘关系,王乙应给予王甲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可以通过陪伴或探望等方式从精神层面给予王甲更多的理解与关心。综合考虑,在不影响被告学业的情况下,王乙可以每两个月看望王甲一次。
刘丹进一步解释说,血缘亲情是父母与子女难以割舍的,现在父母的物质生活基本能够得到满足,但精神赡养还是远远不够的,父母更多的是想得到子女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关心,寻求精神慰藉。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子女忙于学习、工作、生活,对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比较淡薄,错误认为将时间用来照顾老人,不会创造财富,这也是现在老年人养老状态不乐观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