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在《学习时报》撰文认为,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社会法与民生的关系最为密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治化水平。当前,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复杂性更加凸显,需要探索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点,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治化水平。要完善现有劳动法律。比如完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理顺劳动法律实施机制,保障各项法律制度有效实施。要加快基础性劳动法律制定。抓紧进行劳动基准法等立法工作,使之更加契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与企业管理的规律,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要针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创新性立法。根据新业态工作特点,重点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基本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保障问题,进行面向未来、面向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前瞻性制度设计。要统筹推进国内劳动法治和涉外劳动法治。准确解读最新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与劳工规则的关系,统筹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贸易和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应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构建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以及《实施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点是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以及慈善法和社会组织法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应在社会保险法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单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和财务来源,构建保障有力、可持续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如果说社会保障法编织起社会安全网络,那么社会救助法就是社会安全的底线。社会救助在于解决疾病、残疾等绝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已经公布,下一步要在社会救助的主体法定化、社会救助的对象类型化、社会救助的程序规范化等方面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法尽快颁布实施。完善慈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慈善法在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问题。
对于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仍需进一步重视。对于相关特殊群体,除了传统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群体外,要对退役军人等新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加以关注。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更是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应对老龄化,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外,还有老龄人力资源开发、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施策并解决问题,其中涉及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等法律的衔接。应当保障老年人为实现自身多种需要,将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从保障权向参与权和发展权转变,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宣传,构建纵横统一、层次完整的不分年龄、不分性别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并切实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