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是一次系统性制度构建

辽宁日报 2021年04月01日

新华社记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3月31日起施行,“爱国者治港”原则有了重要制度性保障,香港民主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系统性修订,以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并增加赋权为核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既及时弥补了原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有效增强了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度,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

这是一次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核心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这是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在全面总结多年选举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调整。“重新构建”的要点包括名称变化、规模扩大、界别增加、分组优化。从构成上看,相关优化和调整反映了香港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增设“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等界别分组,增加了代表基层权益的声音。“增加赋权”则指选委会除继续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外,还被赋予两项新的职能,即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这能够进一步扩大立法会的代表性。由此可见,新的选举委员会将具有更广的社会覆盖面和更强的民意代表性,能更好体现和保障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此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委员会新职能,并通过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规模、构成以及产生方式的调整,丰富了民主的形式,体现了多元复合的特点,实现了优质民主和社会公平的目的。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其中,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20人。这一制度设计考虑的是,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主要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主要代表行业、界别利益,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主要代表地区利益。再如,规定选举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这能够保证最终选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是真正符合候选人资格要求、有较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有能力的爱国者,并在其履职中能较好将界别、团体或地区利益与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民主没有统一的模式,香港选举制度不是任何其他选举制度的翻版,关键在于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契合香港发展需要,新的制度安排显然具有突出的结构性优化特点。

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多元的社会,也是一座中外交融的国际商业都市。香港的民主制度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有利于促进香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提高特区治理效能为追求,增进全体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近年来,一小撮反中乱港分子通过操弄选举混入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恶意阻碍立法会运行,干扰特区政府施政。他们打着“民主”的幌子,骑劫民意,煽动民粹,致使香港政治社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此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针对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作出顶层设计,以确保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并有利于立法会去极端化、去碎片化,改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社会治理效能下降、民主发展停滞不前等突出问题,将香港从无休止的政治争拗和对立内耗中解脱出来。

香港民主搞得好不好,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是否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增进广大市民利益福祉。选举制度整体升级加固后,更多具有法治思维和能力的爱国爱港人士得以加入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香港政治社会环境将为之一新,更加和谐稳定,香港作为国际化、多元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将发展得更加稳健,各方面利益诉求更好得到兼顾。这显然是香港民主的进步,而绝不是别有用心者污蔑的“民主倒退”。事实上,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始终是香港民主的坚定推动者和维护者。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进行修订,充分彰显了中央推动香港发展优质民主的决心和诚意,体现了中央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历史担当,顺应了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

“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当前,香港民主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完善选举制度后的历史契机需要善加把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折不扣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我们相信,在完善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之后,香港民主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顺,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由将得到更充分保障,“一国两制”的香港实践必将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