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现公告要求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注:1.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单位:人民币元/美元
(下转第二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