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宽恕制度”女儿重获继承权

辽宁日报 2021年04月01日

本报记者 黄 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目的是为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这一制度等于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保护被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刘强律师介绍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70岁的老杨名下共有房产两套,一套120平方米,一套100平方米,另有存款100万元。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小牛、二儿子小马、三女儿小芳。老杨设立遗嘱,决定死后其名下120平方米的房产归小牛,名下100平方米的房产归小马,存款100万元归小芳。结果小芳对财产分配不满,认为父亲偏爱儿子,不仅对父亲又打又骂,还偷偷将遗嘱篡改,意欲霸占老杨所有财产。老杨气愤至极,不让小芳再登家门。去年,老杨病重。临终前,老杨选择原谅小芳,愿将100万元存款分给小芳。小牛和小马认为,小芳篡改遗嘱、打骂父亲,已丧失继承权。小芳到底还能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在继承人有该法条规定的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时,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谅解的,继承权可以获得恢复。篡改遗嘱的小芳依法丧失了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老杨选择了宽恕、谅解,小芳就重新获得了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