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地方储备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管理,提升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草案规定,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区)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政府。
在监管责任方面,草案明确,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选承储企业,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轮换管理,草案规定,粮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选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种为依据,以存储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为强化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建立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合力的监督体系,草案规定,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管理部门应健全地方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将承储企业按规定安装的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承储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营重大风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粮食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