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联合出台意见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30日

本报讯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预防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省检察院协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协作,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行政监管效能,引导更多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意见》从总体要求、制度定义、适用条件、合规考察的启动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涉民企犯罪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要会同行政主管机关督促企业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考察期内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评估,并经公开听证,达到合规要求的,检察机关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适用合规考察制的主体条件,《意见》指出,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均可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意见》明确了对于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的范围,如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

对于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的范围,《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罪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涉罪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

《意见》规定,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如此,对涉罪企业的司法处理与行政处理进行很好的衔接,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权利。

郑明玮 本报记者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