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为推动辽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公检法司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全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接收衔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教育帮扶等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重点规范了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法律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批准外出理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作了必要界定,对批准外出后管理、返回手续等作了规定。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宽管、普管、严管等三类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管理类别,对不同管理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的日常监管措施。
《实施细则》还创新了教育帮扶方式方法,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入矫、矫中、解矫等三个阶段分类教育,对集中教育和个别化教育、心理矫治、参加公益活动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教育方式上,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监狱实地参观,接受警示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考核奖惩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实施细则》将分散在《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各个章节内的有关考核奖惩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表扬、训诫、警告以及提请减刑等考核奖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使考核内容更加具体,奖惩措施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