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成立2万元押金当返还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26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常以受损人的过错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日前,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并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就购买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一套房屋与被告曲某某口头达成意向,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购房押金2万元并出具收据。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原告未向被告交付购房款,被告亦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经查,案涉房屋始终未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现已出售给他人。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购房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押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收取购房押金2万元后,原告、被告间未签订过任何的购房协议,原告未支付房款,被告亦未将房屋交付原告,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案涉房屋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并未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故被告向原告收取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当庭宣判被告曲某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2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的不当得利类型为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的具体形态属于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形,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可请求得利方返还。不当得利制度连通了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民法基本制度,是填补民法不同制度之间的黏合剂,在民法各项制度之间起着起承转合的作用,特别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条为新增法条,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不当得利规定的基础上更加详细完善,并规定了排除适用的情形,实践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