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

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定价,今秋入学起实行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24日

本报讯 记者李波报道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秋季入学起,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对入学新生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政策。

此次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定价,实行上限管理。各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大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自行确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此次调整将我省学费结构调整优化为文史、理工、医学和艺术四类,并分别确定每生每学年学费上限标准。其中,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分别为4400元、4900元和5200元,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含试点单位)分别为4800元、5200元和5500元;艺术类按现行学费标准1万元(艺术理论类6000元)确定。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警察学院、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外语专业,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不变。

对于“双一流”高校,我省在此次调整中还专门制定了可在学费上限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的支持政策。其中,国家确定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20%;“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15%;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优势专业,上浮不超过10%。示范性软件学院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不执行上浮政策。

此次调整同时明确,各高校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等多种方式,确保不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各高校提高学费标准的,应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仅限于入学新生;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