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存在取证难题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24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因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口头合同较为常见。可一旦遇有纠纷,口头合同就存在取证难等问题。日前,记者邀请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亭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关订立口头合同的问题。

首先看一则案例:胡某作为彩灯类季节性商品的销售商,与供货方屈某形成合作关系,由胡某通过微信向屈某预订彩灯,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当年度销售数量结算最终应付货款。后因屈某发货延迟错过销售旺季导致库存,屈某承诺由其承担给胡某造成的损失,但是双方未进行结算。后双方又因库存货物处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支付拖欠货款3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屈某向法庭举示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胡某拖欠的货款金额。但胡某无法就双方关于货款结算方式的特殊约定举示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支付屈某货款及利息。

杨亭介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而胡某与屈某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口头合同的非书面性,胡某对双方在合作期间内达成的特殊约定,无法提供证据支持,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胡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即承担案件败诉的不利后果。

杨亭提醒: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既便于取证,也更有利于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