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分担多,离婚时有权提出补偿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03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一个家庭的运转,除了需要经济收入,更需要有人悉心维护,照顾老人、教育子女、买菜做饭、洗衣刷碗等等。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一切看似平常,但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就需要法律对家务劳动的隐性价值做出保护,维护公平。可依据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定,即使有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要求,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唤醒了“沉睡”的家务补偿,就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读。

朱先生与杨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朱先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经常加班、出差,杨女士为全职太太,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19年5月,朱先生因家庭矛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予以驳回。2021年1月,朱先生再次起诉离婚。杨女士在庭审答辩中提出,婚后一直由她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她要求除分割共同财产外,男方还应给予其家务补偿款5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女方提出的家务补偿款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扩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不管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这一修改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刘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