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首例“打鸟入刑” 案件当庭宣判

辽宁日报 2021年03月02日

本报讯 记者崔治报道 近日,锦州首例“打鸟入刑”案件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佟某某、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进行狩猎,捕获各种鸟类36只。经司法鉴定,二被告人所猎捕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了解,该案为锦州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案件。该案的当庭宣判,旨在通过“打鸟入刑”刑事审判实践之“微”见证震慑不法分子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之“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