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之诉适用《民法典》

辽宁日报 2021年02月19日

本报记者 侯永锋

近日,辽河人民法院曙光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成功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第一被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公司拖欠原告锦州市某商贸公司货款197万余元,第二被告盘锦某化工公司拖欠第一被告盘锦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76万余元,第一被告怠于行使对第二被告的债权权利。基于此,原告锦州市某商贸公司于日前向辽河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过审核,依法对第二被告盘锦某化工公司的账户资金进行了诉前保全,保全期限为一个月。针对两个被告,原告锦州市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之诉。

辽河人民法院曙光法庭对新受理的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该案所保全的资金系第二被告盘锦某化工公司准备给职工发放的工资,属于特定款项。若不能尽快解封账户,将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本着定分止争的原则,曙光法庭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续至今,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35条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案经过法庭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第二被告盘锦某化工公司于解除诉前保全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0万元,余款分3次在3个月内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