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永锋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将一辆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这是和平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该案中,原告女方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原告女方名下的一辆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至今,该车辆却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车辆。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涉及“有利溯及”及“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时,便会溯及既往。本案中,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被告归还车辆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那为什么本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
据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告占用涉案车辆至今,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系由被告占用原告车辆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自离婚占用涉案车辆至《民法典》实施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案原告、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告、被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经平等协商,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被告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应归女方所有,本案被告应于离婚后及时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的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