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陈求发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张兴奎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上述2人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