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起案件

打印遗嘱同样有效但有条件

辽宁日报 2021年01月22日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打印文件再平常不过,但打印的遗嘱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遗嘱形式。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这丰富了遗嘱的形式,将对今后遗嘱订立产生影响。

近日,营口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在诉服中心法官主持下,修复了原、被告母女之间的亲情裂痕,案件得以调解结案。该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营口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案件。

据介绍,在此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因病猝逝,生前立有打印遗嘱(2名见证人签字)将个人银行存款确定由被告张某某(配偶)继承。原告李某某(女儿)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与被告张某某共同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

家事审判不仅仅是一纸判决,而且应该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始终以“修复关系化解矛盾”为审判目标,注重亲情弥补和修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原告李某某同意放弃主张,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介绍,由于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法官提示公众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见证人需要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打印遗嘱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