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臻
核心提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针对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号召。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明确行动主体、行动内容、行动路径与方法。主体错位、内容偏颇、方法无效、盲目“创新”,会造成大量浪费甚至是“建设性破坏”,对此必须加以避免。防范这些问题的前提,需要从了解乡村特点和基本规律开始,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乡村建设得更符合乡村本质。
谁来建设乡村?当然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推动和促进乡村建设的合力。乡村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行动,需要农林水利、建筑、国土、规划、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生态、环境、交通、民政等政府各个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各自作用。同时,培育社会力量也不可忽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乡村文化建设、移风易俗、乡村环境治理、乡村新生活方式的形成及乡村养老、助残、儿童教育服务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独特优势,对有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不能替代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乡村振兴只有靠农民来建设,文化才能传承,产业才能兴旺,乡村发展才能可持续。政府和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不要替民作主,不能越俎代庖。
乡村建设行动要体现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事情。
了解尊重农民需要是前提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要把乡村建设成农民美丽幸福的家园。因此,了解农民需要是前提。农民最主要的需要是能从事生产解决生计问题,农民要种粮食、种蔬菜,要养猪养鸡,也要发展多样化的手工业,如编织、酿造、印染、特色食品制作等。乡村生产在农民满足自己生计需要的同时,也为国家农业作出贡献。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农民需要的认识,有的地方凭着少数人的想当然,让农民远离自己的耕地,致使大田种植难以为继,农田变成荒地。让农民上楼而失去了农家院落,致使家庭养殖业和丰富多样的乡村手工业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实际上,乡村正是为适应农业生产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在适应农民生产过程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诸如村落与民居建设的近地原则,乡村院落发展出的储存、晾晒、加工等功能,都是乡村在成长过程中适应乡村生产的结果。可以说,正是有了乡村,乡村农业资源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农业生产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离开了乡村,农业生产就会受到极大削弱,农民的生计就会陷入困境。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有的农民把收获的玉米用背篓背到楼上,在自己的房间里脱粒、晾晒;我们看到,有的贫困户把猪养在自己的房间里;我们也看到,一个靠庭院经济富裕起来的农民,失去了村落和院落后如何变成了贫困户……了解乡村与农业生产的密切关系,就不会把农民的宅基地当成纯粹的建设用地,因为它同时是农民的生产空间。
尊重农民需要,还体现为尊重农民生活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包括农业生产以及衣食住行的方式,也包括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习俗、人际交往和娱乐方式。如果讲其特点,可以说乡村生活体现着低生活成本、低碳生活方式、群体性娱乐方式以及天人合一的生存理念。比如,自给自足、就地取材、取之于自然回归于自然等生存智慧,乡村特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等。不能凭着想当然规定和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民的生活需要现代化,但是这个现代化不是城市生活方式的复制,而是在尊重乡村生活特点基础上的与时俱进。
有效组织农民是关键
分散农户的弱点常常成为农民主体地位被排斥的理由,有些地方据此采取的一些做法,把本来是农业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变成“看客”。事实上,任何排斥农民的农业都只能成为乡村产业发展动力的桎梏。这是理论和大量事实反复证明的真理。那么,如何才能坚持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
位?只有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乡村振兴要突出培育两类主体——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这是提高农民组织程度的最有效路径。
一方面,建设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可有效激活乡村发展的微观动力。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高素质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有效克服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弱化的问题,激发农民农业生产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努力优化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形成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培育充满活力的家庭农场是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
另一方面,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特点的高级组织形式。农户和家庭农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通过合作社这一更高层次的合作来解决。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是乡村建设行动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有活力的合作社应该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基本单位,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所共同决定的。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难以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管理“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发展更大范围的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在服务社员的过程中获得集体收入,也是实现农户或家庭农场与现代农业衔接的有效形式。
尊重乡村特点和发展规律是根本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规律,乡村建设同样有其自身规律。比如,民房建在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样的排列方式以及形成怎样的村落形态,是由天时地利人和等综合因素构成的,并非任意规划而成。我们看传统村落的精致与布局,总是不禁感叹,这些村落往往没有设计师,是每户老百姓自觉遵守适应生产与方便生活两个原则的结果。而今天的某些“设计师”之所以难以设计出这样的乡村布局,根本原因就在于不了解、不研究乡村特点,凭着想当然规划乡村、设计住宅,由于既不具备乡村生产条件,也不能方便生活,不可避免地迅速衰败。因此,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尊重乡村特点。
以乡村生产为例,了解乡村特点必须清楚乡村有哪些生产内容,比如,种植业与养殖业、庭院经济、乡村手工业、乡村融合产业等,所有这些产业的正常进行,都离不开乡村的存在,或者说乡村的存在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树立乡村整体理念。乡村在其成长过程中,除了发展出乡村生产和生活价值,还发展出生态、社会文化和教育、教化等价值,与乡村振兴目标相对应,构成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实践证明,遵守乡村价值原则,善于发现乡村价值、尊重乡村价值、放大乡村价值,可以使乡村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而脱离乡村价值体系,试图建立一套新体系的做法,无论投入多少人力物力都难以获得应有效果。以往一些乡村建设项目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把本来不可分割的乡村整体人为地割裂开来。比如,为发展农业而伤害农民,为民居改造而削弱农业生产乃至农民生计,为乡村环境整洁而影响或限制生产,为某种生产模式而破坏生态循环,甚至以“生态建设”名义破坏生态文明……乡村环境提升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按照城市建设的思路解决乡村污水与垃圾问题,为解决一个问题而诱发出更多更大问题,最后可能导致极高维系成本而难以持续。因此,尊重乡村规律和生态智慧,许多乡村环境问题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许多棘手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需要在新型城乡关系框架下进行,只有促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才能遏制乡村衰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特别强调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