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时

紧急住院后可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

辽宁日报 2020年12月30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急危重病种标准》的急危重病抢救时,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住院后出院前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

以往,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需就地抢救住院治疗,需自行垫付费用,携病历资料经由参保地组织专家评议后,符合当地标准的才能手工报销,不仅需要往来跑腿、垫付费用,也存在认定和报销周期长、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省医疗保障局近日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简称《急危重病种标准》。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标准规定的急危重病,并且满足关键标准的,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住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解决以往跑腿垫资问题。

《急危重病种标准》共涵盖61种急危重病及关键标准。包括循环系统疾病9种、呼吸系统疾病6种、消化系统疾病10种、内分泌系统疾病6种、神经系统疾病6种、泌尿系统疾病4种、血液系统疾病4种、意外伤害3种、妇科危重症4种、儿科危重症2种、耳鼻喉科危重症1种及传染性疾病6种。

暂无法确认符合《急危重病种标准》或《急危重病种标准》范围外的其他急危重病,仍可沿用以往各地模式,由参保人员提供病历等材料,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合议后出具结论,符合本市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予以手工报销。考虑到异地急危重病的不可预见性,省医疗保障局要求相关待遇标准不应低于参保地省内转诊转院待遇标准,并建议参照参保地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