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大连市、盘锦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省级评价结果的公示

辽宁日报 2020年12月25日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总体部署,依大连市、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安办组织人员,根据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大连市、盘锦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省级评价。

省级评价工作期间,省食安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分别对大连市、盘锦市申报验收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组织省市相关监管部门人员、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和第三方评估公司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等手段开展现场评价,目前大连市、盘锦市已全部通过书面审核和现场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大连市、盘锦市开展了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均高于70%。经综合评议,大连市、盘锦市达到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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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