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合理引导利用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

辽宁日报 2020年12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杨少明报道 12月17日,记者从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旨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的《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名城保护中的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明确,同时提出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和处理。

为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应保尽保”原则,重点确立了三项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名录保护制度。规定大连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大连市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得以认定的,以及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经专家评估论证,并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对象,均可作为预先保护对象先行保护。确立名城保护责任人制度。大连市确定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

此外,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在不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大连市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合理引导商业开发,鼓励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大连市还将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