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

辽宁日报 2020年12月09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王笑梅报道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保护办法》共21条,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古塔的保护、管理、修缮、利用等活动作出规定。

古塔是指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塔。

《保护办法》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古塔分布和保护实际,建立古塔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古塔保护规划和名录,并将古塔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古塔,由其所在的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公园或者宗教场所等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没有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由古塔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和管理。

《保护办法》规定,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塔安全。禁止擅自修缮、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擅自拆卸建筑构件,损坏建筑承重结构,挖掘、破坏塔基,在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等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行为。

《保护办法》规定了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健全古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对古塔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巡查;落实古塔防火、防雷、防盗、防震、防风、防虫等安全保护措施;开展与古塔有关的文献资料收集、历史价值阐释研究;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对有本体安全风险的古塔,应当采取必要的抢险保护措施;需要进行保护性工程干预的,应当将本体修缮、安全防护等纳入工作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实施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