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张某某涉黑案首犯 一审获刑23年

辽宁日报 2020年12月02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11月30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公开宣判以张某某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以被告人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沈阳塔湾车行地区及该区域二手车行业进行非法控制,使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循环模式。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使组织成员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群众因畏惧心理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建者及实际控制者,授意、指使、纵容组织成员实施了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