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违法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要处罚

辽宁日报 2020年11月03日

本报记者 侯永锋

刘先生:前几天,我的一位朋友驾驶私家车上街,因不熟悉路况,将车停到了禁止停车的路段。交警请他立即驶离后,他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停车位而行车迟缓,影响了后面车辆通行。交警对他予以处罚。请问,不是有规定说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口头警告不处罚吗?

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刘先生所说的“规定”,是指前不久开始施行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对交通警察当场发现的2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对驾驶机动车有10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具体而言,综合考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适用口头警告。《办法》规定了对当场发现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等5种情形,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等10种情形,机动车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等6种情形,驾驶中型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外的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等8种情形,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同时,规定对当场发现的驾驶机动车10种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违法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注:指29种轻微违法行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达到两次以上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交通拥堵、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后果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注:指针对机动车的10种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简言之,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适用口头警告或警告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刘先生的朋友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其行为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了交通拥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