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少明报道 从12月1日起,大连随手乱扔生活垃圾的人必须改掉这个坏习惯,否则,你可能收到最高500元的罚单。这是即将施行的《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条规定。
大连市从2017年起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中,推进机制不健全、混收混运现象较为普遍、源头减量措施缺乏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提升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2019年下半年,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遂启动立法工作。
《条例》共九章六十七条,从压实各级政府职责、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源头减量和促进措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规范。
源头削减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根本出路,能够有效缓解当前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不足的局面。《条例》因此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组织净菜上市;对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产品和包装物减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引导公众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大连将实行社会督导员制度,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县(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为倒逼市民养成少扔垃圾的习惯,有利于社会督导员对市民进行集中指导,增强分类投放准确率,《条例》明确,大连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引导市民规范投放。
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对各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列出了7条处罚规定。其中,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