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避免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
辽宁日报 2020年10月16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 从10月9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凡是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都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省法院有关人士解释,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避免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2019年5月,省法院形成《关于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和铁路、辽河法院职能改革的框架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经批复同意从2020年10月9日起,在辽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基层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下一步,省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扎实推进辽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