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市场主体安心安身安业

辽宁日报 2020年10月10日

(上接第一版)

出重拳补短板,从何处发力?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闫海认为,法治良好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双向约束,一方面要求政府做到严格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加大执法力度,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这首先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有专家指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不依法律依关系,不讲规则讲人情;有的地方政府诚信不够,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招商引资时承诺不践诺,超职权承诺,落实中不兑现。破解这些顽症痼疾要求政府不能“任性”、新官必须理旧账,必须靠法律的刚性约束,强化履约监督。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诚信体系,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营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和守护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要强化诚信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尽力。

对此,省委指出,在约束政府的同时,也要依法约束企业,必须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越来越便利,才能涵养良好的信用环境。闫海认为,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活动保护的同时,应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预防区域内重大违法事件、风险事件发生。

近几年,我省不断通过改善法治环境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应该看到,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专家学者认为,亟须把法治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倡导用法治的方式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让他们放心投资兴业。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刘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发力。比如最高检提出,要加强非公经济平等保护,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在具体法律层面,对于逮捕条件、不起诉条件虽有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有必要明确一些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以确保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据可循。”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只要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就能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为辽宁振兴发展提供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