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前往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等地,采访辽宁人民的抗美援朝支前事迹。民工队员、担架队员、汽车团成员、医护员、译电员、机要员……这些已是耄耋之年的抗美援朝亲历者,激动地讲述着当年战斗的情形。在老人们的回忆中,在档案的记载中,在遗址遗迹的斑驳中,深深印记着辽宁人民的牺牲与奉献。我们感动于他们舍生忘死的付出,感动于他们一直以来的忠诚和担当。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在对志愿军老战士的待遇保障方面,辽宁多项做法在全国领先。
辽宁
叠加享受优抚待遇
2005年以来
连续15次
2005年以来,辽宁连续15次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与此同时,从2008年开始,辽宁首开在乡老复员军人叠加享受优抚待遇的先河:对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在享受残疾抚恤金后,仍然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实行“一站式”结算
2007年
“一站式”服务
2007年,制定《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在参保参合的基础上,实行补助加优惠,并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对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助缴纳医疗保险,住院的实行一站式结算,并在基础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实施医疗补助。
优先解决和改善住房
2001年至2002年
扩建12480套
全省投资3亿元为老残疾军人、老烈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和改善住房,共新建和改扩建12480套。自2008年开始,复员军人建房及维修工作统一纳入了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对遗属增发丧葬补助费
2008年,辽宁明确: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遗属作为特有的优抚对象
考虑到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按规定停发生活补助金,部分遗属生活出现困难的实际情况,1998年,辽宁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这在全国是独有的优待政策。
词条
战勤大事记
1950年10月20日
辽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战勤民工暂行供给标准及支拨手续的几项暂行规定的令》
1950年11月6日
辽西省人民政府发布《辽西省人民战时勤务暂行办法》
1950年11月13日
辽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动员民工担架等各种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担架候客站及实行通行证的令》
1950年至1953年
东北人民政府三次制发《战勤动员办法》
辽宁两省五市制定相应贯彻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