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生态环境执法免罚清单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以教育为主
辽宁日报 2020年09月25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到底罚不罚?可少罚或者不罚。9月23日,沈阳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执法免予处罚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清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1种常见违法情形免于处罚。

《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共有11种情形,并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免予处罚作出了特别规定。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方面,报告表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包括: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建设项目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对依法应当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符合补办环评文件要求的情形。另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处罚。

不适用免于处罚的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自作出免予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年内存在未按照法定期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等七种情形。

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环境违法处罚方面,《清单》特别指出,按照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等,并能积极主动整改完成,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可以不予处罚。

为规范免予处罚案件的办理,《清单》规定: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案件须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作出,并须经法制审核。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