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省扫黑办督办的桂某等29人网络套路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涉恶被告人柴某、彭某、桂某等25人4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9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等4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初,林某组织软件开发人员、风控人员、软件推广人员等,开发7款网络贷款APP软件,通过宣传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的方式吸引被害人下载软件,被害人在APP软件申请贷款时需要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允许软件访问手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通过软件验证后,绑定个人银行卡,贷款期限为7天,在放款时则扣除25%至30%的“服务费”,逾期还款将每日收取贷款金额6%的逾期费用。受林某指使,陈某、范某等人在贷款到期日和逾期催收过程中,多次以采取拨打网络电话催收方式,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迫使被害人还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林某犯罪集团成立以来,共向4000余人次非法放贷,在被害人申请贷款时不明知后期会产生高额逾期费的情况下,通过催收非法获得逾期费6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等人在未到案林某等人的指使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设套路,在电信网络上通过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下载贷款软件,在操作软件进行贷款期间,隐瞒逾期后将要收取高额逾期费的事实,并通过催收收取相关费用,上述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未到案林某等人的指使下,在贷款催收期间,多次采用通信手段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29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