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农村工作原则,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头等大事的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贯彻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推进本地区农村工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委要求。县(市、区)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抓好农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