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加强古塔保护

责任单位需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

辽宁日报 2020年09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9月17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加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现存古塔的保护、修缮、利用、监督管理,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草案共20条,在不重复上位法、注重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主要从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指出,本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文化特色,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塔。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塔保护工作,建立古塔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古塔保护利用规划,将古塔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塔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塔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草案规定,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发现、记录、上报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与此同时,对有本体安全风险的古塔,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抢险保护措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实施修缮。

草案还明确了古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要求。规定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