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 被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日报 2020年09月17日

本报讯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在校大学生马某就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指控并获刑。

经查,马某于2019年5月至9月,利用手机及笔记本电脑进入“暗网”中的某论坛,从中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存储,然后通过QQ群和“中文暗网”等平台发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主题28条,共计发布公民个人信息18541572条,出售交易记录为131条,交易购买记录为70条,批量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8782175人次。

被查后,马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赃款。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太和区检察院指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作为普通公民来说,要注重保护自己的信息;作为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也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切忌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梁天祎 本报记者 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