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提出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须办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
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申请办理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可不设有效期。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当次有效,特定疾病备案有效期内可不设就医次数限制,具体由参保地确定。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省内转诊转院在沈阳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省直医保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政策。
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待遇政策,将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住院前急诊救治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积极开展区域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探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慢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我省参保的异地就医人员按照就医地规定,在省内就医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房,发生的按我省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费用应直接结算。我省参保的异地就医人员在跨省就医地异地就医期间,符合我省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适用条件但未能实现相关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暂由参保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手工报销,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遵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