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修订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企业问题不整改信用计分不“清零”

辽宁日报 2020年08月20日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记者8月19日获悉,为扩大信用监管对物业企业的约束力度,推动其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沈阳市对原来的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改变以往每年信用考核计分“清零”的模式,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按照原规定,物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予以扣分的,第二年开始信用考核后,其所扣信用分自动取消,重新按满分计算。从现实管理来看,部分物业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整改要求不遵照执行,信用手段对其约束力度不足。为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为督促物业企业重视信用,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在每年度1月底前未向区房产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周期整改情况或未整改完成的,继续在本周期内按照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根据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标准》,物业企业有40个扣分原因,包括: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扣30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扣10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擅自收取或侵占场地占用费,扣10分等。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管方面,改为实行更加直观的计分制管理。对计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项目负责人,将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沈阳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别表示信用优秀、B级别表示信用良好、C级别表示信用一般、D级别表示物业企业信用欠佳。沈阳市将对连续两年获得A级别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获得D级别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分别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