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对法官检察官提出惩戒意见

辽宁日报 2020年08月04日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 8月3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惩戒工作会议,对全省7名检察官、15名法官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票决,最终对18名法官、检察官提出惩戒意见。这是我省实施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首次实践,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现终身追责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8月,4年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惩戒制度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惩戒制度的实体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出台了《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试行)》,并探索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系统监督发现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惩戒事项评估机制和省委政法委统筹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惩戒事项,扩大了惩戒线索来源。

7月29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换届大会召开,宣布了新一届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议通过了惩戒委员会新章程等系列制度文件,标志着新一届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正式组建完成。同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分别对省法院、省检察院提请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单独审议,形成了审议意见。7月31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法院、省检察院提请的审议事项进行集中初审,形成工作意见。

为确保惩戒工作客观、公正、准确,惩戒工作会议采取逐人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由省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分别逐人汇报惩戒事项,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逐一对应提出初审工作意见,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进行了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