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辽宁日报 2020年07月16日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7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审查、举报和移交案件等线索,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在当年度检查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