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 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日报 2020年0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助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把平等保护作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权利。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以公平法治宽松的政策环境赋能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对待,尤其要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深入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清理精简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辽事通”APP建设,到2022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辽宁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相应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和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着力破除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

(四)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适当增加支持和保障。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全面放开辽宁省经营性电力用户市场准入,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为淘汰类外,辽宁省经营性电力用户均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限制,申请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