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静报道 今后,辽宁企业在环境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6月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均在参评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以及上一年度产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辽宁开展服务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监测等社会环境服务机构也在参评范围内。同时,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有污染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评价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董丽新介绍,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企业环境信用初始分值为10分,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