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坤
“社会救援力量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住辽全国政协委员、民盟辽宁省委副主委、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萌娇建议,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规范参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李萌娇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主体地位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和法律规范保障,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
李萌娇建议,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明确民间救援队伍的合法身份,明确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救援的合法性问题等,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进一步健康发展。“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统筹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国家和社会救援力量采用统一考核标准。”李萌娇建议。
就如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防灾减灾救灾的强大合力,李萌娇建议,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制度体系,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工作的标准。“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沟通和协作机制,以及对社会力量救援组织训练演练、税费减免、费用补偿、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参与救灾社会力量的引导。”李萌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