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措施。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形成高质量就业增长极。
(二)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引导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全面推进五大区域协调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大力发展“飞地经济”,主动对接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转移,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城市群和都市圈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打造双创升级版激发创造活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注重高等教育与振兴发展融合,支持高等院校设置面向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相关专业。支持高等院校与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辽西北城市间协同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发展。加强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助力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 (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促进各类城乡创业群体通过创业实现发展。
(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流动动力。健全完善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制度,清理妨碍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继续深入开展优化审批流程工作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 “一网通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推动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地综合平台和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门槛低、灵活性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强化社会性流动保障
(五)改革户籍制度牵引区域合理流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普通劳动者落户和人才落户。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政府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流动便民化。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建立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推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乡村地区、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着力推进并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公平流动。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构建覆盖全民、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建设面向人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整合城乡医保,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体系,扩大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范围。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参保政策,支持无雇佣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
(九)扩大住房保障供给满足流动需求。采取市场主导、政府规划、企业参与的形式,在居住需求集中的产业园区提供单位宿舍和租赁住房。加大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供给,有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数量,提供 “由租到售”梯次消费的多元化产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措并举满足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促进人才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降低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 (社区)干部、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
(十一)完善档案管理服务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加快提升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推进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十二)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行差异化评价。
(十三)完善激励机制。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研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表彰规格和层级。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政策措施。
(十四)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工匠技师、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际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四、健全困难帮扶机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五)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坚持因村因户精准施策,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深入推进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扶贫工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领域信贷投入,提高贫困地区经济造血能力。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紧密衔接。保持扶贫政策总体稳定,坚持贫困县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强化政策统筹,加大对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对脱贫地方和脱贫人口的冲击,及时跟进研究针对性扶持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支持政策。
(十六)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保障起点公平。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全面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水平,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通过集中办学、集中办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线上教学等措施,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完善贫困高校毕业生帮扶机制,实行 “一对一”动态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着力提升贫困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十七)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进一步打破人力资源区域分割现状,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强就业援助,结合实际动态确定就业援助对象,制定多元化帮扶措施和个性化援助计划,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 “清零”。
(十八)强化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定保持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和落实儿童福利制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持续开展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