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在我国民事 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辽宁日报 2020年05月26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王利明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可以说,民法典是民事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进行规定,在该编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保持了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开放性,从而不断满足因社会发展而对人格权保护所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需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使其成为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为适应大数据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民法典不仅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的种类,也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可见,民法典不仅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民法典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这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防止损害后果的蔓延。民法典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有效协调了民事权利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有效协调财产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妥当处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等。民法典确认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妥当平衡权利的冲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