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破坏水利工程,对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同时明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垦造地、修建池塘等行为。另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其中,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