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立法解决 农村垃圾管理问题

辽宁日报 2020年04月28日

本报讯 4月24日,丹东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地方性法规《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农村垃圾管理的总则性事项进行了规定,填补了我省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丹东市“垃圾围村”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但农村垃圾管理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丹东市通过立法对农村垃圾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以解决农村垃圾管理的重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去年12月末,丹东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今年3月末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共36条,包括对农村垃圾管理的总则性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对农村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做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对农村垃圾处置的监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以及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等内容,规定了相关部门及有关主体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对公益诉讼、委托执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王 颖 本报记者 王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