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渔船作业疫情防控 要遵守“20条”

辽宁日报 2020年03月24日

本报讯 记者李越报道 我省日前出台捕捞渔船生产作业防控疫情的十必须和十不准,明确要狠抓外防输入,切实降低在海上病毒传播风险。

渔业春汛生产旺季临近,我省涉外渔船大范围、集中出海生产作业,将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带来挑战。我省明确,所有渔船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进出港必须履行报告制度,各社区、村屯要将出海作业人员作为排查重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作业的渔船必须具备适航条件,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相关设施设备,编组编队出海作业。

不准船员带病上船出海,出现病症船员不得私自下船离港。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作业渔船不准私自关闭、拆卸、破坏以及倒卖通信导航设备,不准单船离港出海作业。从事捕捞生产渔船不准在超员、船员配备不足或其他情况“带病”出海,不准超风级、超航区、超载从事捕捞生产作业,不准发生无人值守、不使用号灯号型等情况,不准套牌、假牌以及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生产作业。不准无证船员上船出海,严禁倒买倒卖渔业船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