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文件

农村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到“十必须”“十不得”

辽宁日报 2020年03月10日

本报讯 记者李越报道 3月9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条》,明确提出“十必须”“十不得”。

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要做到“十必须”。包括村委会(社区)必须事先知晓为饲养场(户)实施动物防疫的人员是否为本村(社区)人员。必须保证动物防疫活动全程可追溯。低风险地区间跨村实施动物防疫的人员,必须持有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健康排查合格证明。动物防疫人员实施防疫活动前,必须向当地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每日上下午必须测量体温不少于1次,必须配备便携式消毒器具、消毒药等消毒用品,实施防疫活动全程必须戴口罩。进入每个动物防疫活动场所前,必须详细询问该场(户)人员有无发热等症状,有无外来人员等信息。从事动物防疫活动期间,必须尽量减少与人接触、减少活动区域。每日必须详实记录全部行动轨迹。饲养场(户)在接受动物防疫活动前,必须详细询问动物防疫人员体温是否异常、是否备案等情况。

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要做到“十不得”。包括不得在新冠肺炎低风险地区和中高风险地区之间,跨区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与外省返辽人员或与新冠肺炎确诊人员有接触史,且尚在隔离期内的人员,不得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未佩戴口罩、更换鞋套或对鞋底进行消毒的,发现饲养场(户)人员有发热等异常状况,不得进入动物防疫活动场所。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时不得进入畜主生活场所,不得与饲养场(户)的人员在同一房间聚餐,不得随意丢弃用过的口罩、消毒药品等,不得遗漏、隐瞒动物防疫活动期间的相关信息。饲养场(户)不得允许不符合要求的动物防疫人员进入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