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将享税收优惠

辽宁日报 2020年03月06日

本报讯 记者唐佳丽报道 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就保障物资范围、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等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分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大类。其中,医疗应急物资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生产这些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活物资包括帐篷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以及蔬菜种苗等农用物资。

纳入名单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纳入名单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