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失业的参保人员 可领取失业补助金

辽宁日报 2020年03月04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失业补助金从2020年2月起开始发放,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月。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即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2020年1月25日至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疫情结束命令当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合同30日之内,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不能异地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