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依法严惩涉疫情13类犯罪行为

辽宁日报 2020年02月07日

本报讯2月6日,省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通知》所指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包括: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毒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病患或疑似病患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等。

《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

严怡娜本报记者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