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迟复工期间 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辽宁日报 2020年02月02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2月1日,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在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